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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30版:地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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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税收杠杆指向高耗能高污染行业
省地税局对这两个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检查
□通讯员 沈税
  □通讯员 沈税

  

  早报讯 日前,笔者从省地税局了解到,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下发后,省地税局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已经对全省地税系统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清理检查。今后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受到严格的监控。

  今年6月5日,省地税局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制定的《清理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的专项大检查工作指导意见》以及省政府关于做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要求,印发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87号)。布置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并明确提出清理要求。

  近年来,我省地税系统在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节能减排,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方面进行了积极的研究和探索,在职责范围内开展了一些工作。

  2005年,为积极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合力推动和促进我省循环经济发展,省地税局就全省地税系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提出四项意见和十四条措施。通过对现有税费政策梳理、归并,进一步明确并重申鼓励资源节约降耗促进高效利用、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清洁生产、鼓励环境保护促进生态建设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并切实加以落实。

  对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水资源的企业和因污染环境被当地政府下令整改及关停的企业,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地方有权审批的税费优惠事项,一律从严掌握,一律不得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下一阶段,省地税局将从切实、全面地落实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严格执行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各项税(费)政策措施两方面开展工作。积极研究更加有效地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的征管措施。(13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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