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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30版:地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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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税博士
  ●税博士

  如果你的企业在税务登记上有疑问,如果你想了解发票的使用范围,如果你对纳税申报中应报送的资料不明确,如果你有地税方面的疑问,欢迎给《地税在线·税博士》来信,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尽快给予解答并在报上刊登。来信请寄: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今日早报》经济·地税版,邮编310039;你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给我们,邮箱地址:money@zjnews.com.cn。

  问:房屋大修停用期间能否免纳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的规定,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缴房产税,免缴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缴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问:企业自有房产已缴纳全年的房产税,年中又把部分房产出租,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产税按年计征,其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或是房屋租金。若企业已按房产余值缴纳了全年房产税,年中又将房屋出租并按租金再次缴纳房产税,其出租部分的房产按房产余值计缴的房产税可以办理退税。

  问:个人自有的房屋作营业用,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自有的居住房屋暂不缴纳房产税;若将个人自有的房屋作为本人营业使用,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土地但尚未开发,能否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开发商品房的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民营医院是否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每月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有税单?如有,个人该向单位还是税务局要此税单?

  答:由代扣代缴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在代扣税款后开具给个人。对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的,如未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个人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开具完税凭证。具体如何开具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问:如果产品未合格,对方公司要求我方赔偿,那么这部分赔偿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我单位几年前聘请一批专业技术人员开发项目,因当时效益不好,与这批人员解聘时没有发放补偿金。现在生意好起来了,想把这笔钱发给他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你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1313007)

  本期解答: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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