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里的 心事——
□本报记者 翁浩浩
早报讯 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
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调整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分别比2004年制定的原标准提高了40元、30元和1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9月),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通知》还要求,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减少高温时段作业。
“高温补贴是企业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用工单位必须在工资以外额外支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陈秀庆提醒说,如果用人单位把高温补贴金额包含在工资中,就侵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拨打省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专线“12333”投诉举报。(04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