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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10版:地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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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税博士
  税博士

  如果你的企业在税务登记上有疑问,如果你想了解发票的使用范围,如果你对纳税申报中应报送的资料不明确,如果你有地税方面的疑问,欢迎给《地税在线·税博士》来信,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尽快给予解答并在报上刊登。来信请寄: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今日早报》经济·地税版,邮编310039;你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给我们,邮箱地址:money@zjnews.com.cn。

  问:自用的地下建筑是否应缴纳房产税?如何计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凡在房产税缴纳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问: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不论是否取得房产证,若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由此可知,是否办理房产证并不是应否缴纳房产税的必要前提,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就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问: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问: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缴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问:哪些房产可享受房产税免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问:公司改制后剥离资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公司改制后,部分房产从原企业中剥离,如果剥离出来的房产产权也随之转移到新企业,就由新企业缴纳房产税;如果剥离出来的房产产权仍属原企业所有,只是由改制后企业代为管理,则应由原企业缴纳房产税。

  

  问:房屋大修停用期间能否免纳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的规定,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缴房产税,免缴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缴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问:企业自有房产已缴纳全年的房产税,年中又把部分房产出租,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产税按年计征,其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或是房屋租金。若企业已按房产余值缴纳了全年房产税,年中又将房屋出租并按租金再次缴纳房产税,其出租部分的房产按房产余值计缴的房产税可以办理退税。

  

  问:个人自有的房屋作营业用,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自有的居住房屋暂不缴纳房产税;若将个人自有的房屋作为本人营业使用,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0421006)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你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本期解答: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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