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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29版:地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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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永康 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通讯员 应建武 程真

  

  早报讯 日前,浙江省永康市出台了《永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对一些征收措施进行调整完善,以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首先,调整征收时间,实行按月申报征收。根据最近出台的《永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规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各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10日前(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其次,调整征收方式,实行自行申报。各用人单位按月自行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本企业的在岗职工人数、申报计费金、应缴费额、费款所属期限等,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部门加强对申报数据的监控,对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核实,以提高用人单位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再次,调整减免方式,变“直接减免”为“先征后退”。有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已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且在规定期限内到市残联备案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市残联申请上一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检,经市残联审核后符合退费条件的用人单位,将《用人单位安置残疾职工就业退费情况汇总清册》和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据此办理退费手续,从而进一步严格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操作程序。(221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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