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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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税申报专题问答
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年终办理纳税申报是否会多缴税?
答: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项税制下的综合申报办法,只要个人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扣缴或缴纳了税款,其年终再办理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按照规定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身份证复印件等,不需要再多缴纳税款。
问:有些人认为,他们的收入情况税务机关不完全掌握,不去申报税务机关也不会发现。对此,您有何看法?
答:税务机关可以利用已掌握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信息,筛选出同行业或者同一企业、同等条件的人员;通过与扣缴单位明细申报的信息,或与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从而发现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人群的专项检查,发现未申报的纳税人;利用已掌握的行业收入等信息,进行纳税评估,从而发现应申报人员;通过检举人提供的检举线索进行分析检查发现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掌握纳税人在境外的收入等涉税信息等等。所以,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应自觉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不应存在侥幸心理。
问:据我了解,有一些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担心,他们平时的收入单位没有扣缴税款,或者虽然扣缴了税款但没有扣足,自行申报后会受到处罚。是这样的吗?
答:这种担心大可不必。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以下简称《通知》)问答
问:《通知》指出: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对买房者来说,按此标准纳税与按其他标准,譬如说“财产转让所得”标准缴税有何区别?
答: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税标准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为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收入-法定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
财产转让所得计税标准如下: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税款。即,应纳税额=(转让财产的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对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过程中,职工个人享有的“实际支付购房价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以下简称“差价部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精神,个人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均应界定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不属于“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不能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通知》提到征收方式时说: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请问:具体的征收办法是怎样的?适用的税率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举例说明如下:张三买了所在单位的自建住房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单位建造成本是10000元/平方米,所在单位销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售价为7000元/平方米,差价部分为30万元。具体的计税方法是:
(1)将300000除以12,得商数25000。对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税率表,所得25000元的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375元;
(2)将300000元所得按照查找出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税款为73625元(300000×25%-1375)。
问:会否存在重复纳税的可能?譬如,张三买了单位的房子几个月后,就以市场价12000元/平方米将房子转让了。按照去年二手房转让的征税规定,张三此次交易仍应缴税。如果购房发票完整,则按差价的20%缴税;如果购房发票缺失,此住房又为普通住房,则按转让总价的1%缴税。这能否理解为无论哪种方法,小张都在为同一笔差价在两个环节缴税?
答:不会存在重复纳税。上例中张三的应税行为涉及房产取得和房产转让两个环节。张三在取得房产时以低于房屋建造成本或市场价支付房款,少支付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其所得性质属于工资薪金,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房产后再转让的,属于另一个环节,应按照个人房产转让的政策缴纳税款。即以转让收入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房产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有效凭证确定房产原值及费用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按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2820606)
本期解答:浙江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