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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10版:地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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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重大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重大调整

  □通讯员 沈税

  

  早报讯 今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两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近日,国税总局网站公布了这个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通知。此政策调整的依据是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两倍

  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两倍,即大城市由0.5元至l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

  《条例》还规定,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两倍。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的力度应大一些。毗邻地区在制定调整方案时,要注意沟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税额幅度不应相差过大。要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水平。

  外企首次纳入征税范围

  《条例》同时还首次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土地使用费征缴等相关信息,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地掌握外资企业的户数和占地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

  各地要严格控制减免税

  《条例》规定,各地要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规范征收管理行为,优化征管环境,创新征管方式,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管理的精细化水平。要严格控制减免税,根据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要制定完善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要加强对减免税项目的后续管理。对属于越权减免和不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条例》要求各地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让广大纳税人尤其是外资企业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征管规定。要主动和土地、房产等管理部门进行沟通,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07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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