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胡新华
早报讯 日前,绍兴市地税局出台了《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个人在市区范围内出租、自用房产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应向地税机关设在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征管范围
对个人在绍兴市区范围内出租、自用房产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具体包括个人将房产出租给单位、个人用于居住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个人将房产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的行为。对以房产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以承包、承租经营或其他名义有偿提供房产使用权的;利用个人房产从事个体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除夫妻、直系三代内的亲属外)的行为规定视同出租房产。
登记管理
个人发生出租、自用房产应税行为的均应向地税机关设在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办理登记手续。个人出租房产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个人自用房产,应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
税款征收
个人出租、自用房产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房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委托房产坐落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代征。税费征收采取按实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对能主动申报纳税,且申报的依据真实、有效的,实行按实征收,除此之外实行核定征收。
个人自用房产的计税依据按“房产交易公允单价”乘房产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个人出租房产的计税租金收入按“房产交易公允单价”乘“出租市场平均收益率”,再乘房产建筑面积核定。各项税费采用综合税费率征收:个人自用房产的综合税费率为1.2%;个人房产出租用于居住的,其综合税费率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为9%,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为4.5%;个人房产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综合税费率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为19%,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为12.5%;个人房产转租用于居住的,其综合税费率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为5%,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为0.5%;个人房产转租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综合税费率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为7%,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为0.5%。
监控管理
绍兴市地税局还通过开发“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对个人应税房产税收征收的动态监控管理。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未按规定开具或者使用发票的也作出处罚规定,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1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