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货运发票开具
启用税控系统
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通讯员 沈税
早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管理,加大“以票控税”力度,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
《通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通知》要求,省地税局就全省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启用新版货运发票等有关问题进一步作了明确。各级地税机关已在2007年1月1日前告知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单位,并辅导开票单位做好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应用工作。同时,省地税局为了确保税控系统的应用,进行了一系列的技术准备工作。
在各级地税机关的高度重视、精心准备,以及纳税人的密切配合下,我省已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全面使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目前,总体推行工作进展顺利。针对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地税机关启动应急解决机制,除对外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和供货商的技术支持服务方式外,还专门成立了应用工作小组,及时受理、解答应用问题。确保使用单位开票软件和税控盘、传输盘出现问题时,能得到有效解决。(1721001)